新疆利达天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伊犁某某供销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预约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023财保217号
申请人:新疆利达天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娜娜,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伊犁**供销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申请人新疆利达天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伊犁**供销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伊犁**供销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号:xx)内存款xx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为此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伊犁**供销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号:xx)内存款xx元。
保全案件申请费xx元,由申请人新疆利达天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范 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