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702执保2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华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恒泰家和园12幢504-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577071030U。
法定代表人:*胜利,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健尔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工业园1#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NF35Q6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石台县。
申请执行人安徽华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健尔食品有限公司、***28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健尔食品有限公司、***28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