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702民初2733号
原告:安徽华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恒泰家和园12幢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570710030U
法定代表人;*胜利,经理。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责任人:**,经理。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责任人:开新宇。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
责任人:***,经理。
被告:**,男,1984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原告安徽华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安徽华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华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