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702执191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华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恒泰家和园12幢504-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577071030U。
法定代表人:*胜利,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健尔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工业园1#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719976004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月生,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华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健尔食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徽华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健尔食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1702执19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