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702财保5号
申请人:安徽华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恒泰家和园12幢504-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577071030U。
法定代表人:*胜利,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徽健尔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工业园1#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NF35Q6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石台县。
申请人安徽华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8万元或等额价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8万元或等额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