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金梁建材有限公司、安徽华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702执保3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金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徐东路50号普提金国际金融中心(10号楼)第10幢1单元46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695334858F
法定代表人:冯瑶,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华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齐山大道与九华山大道交叉口南美花园环星楼308-3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577071030U
法定代表人:叶胜利。
申请执行人湖北金梁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执行人安徽华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万元或等额价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华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万元或等额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善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