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颐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民辖终7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颐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南海大道****号花园城数码大厦*座403。
法定代表人:李景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中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老街**号蓝漪花园*栋*座*楼。
法定代表人:庄景恭,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婉纯,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美余,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颐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8)粤0114民初120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深圳市颐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中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是因合同产生的纠纷,没有对管辖权作特别约定,只能适用一般规定。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原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关于上诉人称本案应由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已对此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龚连娣
审 判 员  曾文莉
代理审判员  汪 东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梁穆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