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14民初12049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中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老街51号蓝漪花园6栋B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7580784M。
法定代表人:庄景恭,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婉纯,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美余,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颐田云天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都大道东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M0KG21。
法定代表人:李景强。
被告:深圳市颐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南海大道1079号花园城数码大厦B座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8273003N。
法定代表人:李景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育文,广东达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中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颐田云天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颐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中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中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8313元,由原告深圳市中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袁 贞
人民陪审员 段纯惠
人民陪审员 李汉清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彭小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