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3民初4261号
原告:***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芜园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MA29KU6D41。
法定代表人:莫炜。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喜喜。
被告:上海力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沪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8743770612G。
法定代表人:张帆。
原告***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力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610元(已减半),由原告***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思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永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