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琼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某某泥构件厂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民申139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11楼0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527857P。
法定代表人:张向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洪,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锐,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泥构件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黄洞村井头三村民小组“北塘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1622339。
经营者:洪德生。
原审被告: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开发区平乐上村806号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678801899T。
法定代表人:陈强。
原审被告:广东琼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菉塘卜园旧区二巷2号5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696469391B。
法定代表人:陈强。
再审申请人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富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泥构件厂(下称洪顺厂)、原审被告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强盛公司)、广东琼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琼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6民终6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富利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判决富利公司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洪顺厂被拖欠货款与项目工程的承发包关系不存在因果关系,二审判决富利公司担责,缺乏依据。富利公司并非买卖合同相对方,富利公司是否与强盛公司存在工程承发包关系,以及富利公司是否涉案货物接收使用的最终获益方,都不足以作为认定富利公司应承担买卖合同项下付款义务的事实依据,对此亦无法律支持。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富利公司为案涉项目的承包方,其将保利紫山S6、S7项目部分分包给强盛公司,将保利麓园和保利碧桂园天旭项目部分分包给琼盛公司。洪顺厂提交的证据显示,案涉交易单据部分由富利公司在案涉工地中对外公示的材料员签名确认。据此,二审法院综合全案事实、证据情况,认定富利公司应对诉争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所作处理并无明显不当。再审申请人富利公司所提理由及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再审申请人富利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秦红梅
审判员  卫东亮
审判员  郑捷夫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丽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