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琼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中仪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琼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0106民初25729号
原告:广州中仪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棠安路119号1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89319766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琼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菉塘卜园旧区二巷2号5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696469391B。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中仪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琼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1990元及利息(以本金61990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为合作供货关系,2016年起原告向被告承包建设的保利天旭花园项目供应测量仪器等材料,双方未签订合同。截止至2017年6月30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金额共计61990元,2017年7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确认书,但该货款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清偿。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确认书》一张,确认截止至2017年6月30日,被告实际应付原告测量仪器材料货款余额61990元。被告至今未清偿上述欠款。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款确认书》、招商银行支票、广州区域票据交换退票理由书,QQ聊天记录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应依约清偿欠款,但被告未依约清偿,已构成违约。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欠款61990元及从2017年8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收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琼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中仪测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欠款61990元及利息(利息以6199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8月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0元,由被告广东琼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关东英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