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执261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许作成,男,1984年9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新田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9。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许作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54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64166.28元及利息,本院于2022年8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证,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深圳分行账户存款71532.55元,扣除本案执行费958.61元后,申请执行人受偿金额为70573.94元。据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确认的本案执行债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543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543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