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昊邦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中融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与海南昊邦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淏邦建筑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142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中融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高江。
委托代理人:***,广东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昊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美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淏邦建筑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南海中融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南海中融工程玻璃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中融工程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818.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