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尚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张掖市胧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辽宁中尚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0902民初3906号
原告:张掖市胧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长沙门开发区御景东方9号楼1单元1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67209861R。
法定代表人:龙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天富。
被告:辽宁中尚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12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079124443Y。
法定代表人:单高杰,该公司经理。(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
原告张掖市胧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辽宁中尚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掖市胧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天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辽宁中尚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张掖市胧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水泥款42000元,并承担违约金4200元;2.判令被告承担保全费480元、保全保险费600元;3.本案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17日,原、被告在张掖市甘州区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采购原告水泥。2021年7月16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欠付原告水泥款42000元,同时约定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10%。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诿拒付,故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辽宁中尚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17日,原告张掖市胧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与被告辽宁中尚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甲方)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双方约定由甲方在乙方处采购价值106000元水泥,用于酒泉碧桂园嘉鑫、领誉项目一标段货量区一批次精装修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8月19日开始向被告供应水泥。截止2021年7月16日,双方经过结算,被告共欠原告水泥款42000元。该款被告至今未付,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水泥并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原告主张被告欠付水泥款42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材料采购合同、收条、酒泉碧桂园水泥结算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因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也未约定支付期限,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辽宁中尚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抗辩权的放弃和对债务的默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宁中尚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掖市胧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水泥款42000元;
二、驳回原告张掖市胧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1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80元、保全保险费600元,由被告宁中尚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燕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嘉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