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尚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辽宁中尚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5民初942号
原告:***,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辽宁中尚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128-2号(1-25-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079124443X。
法定代表人:单高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辽宁中尚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马存起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许东燕
书 记 员 路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