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名城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中建名城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03民初17359号
原告:*****(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河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17863647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彬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华,福建彬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建名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下曾村后房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589564713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尼托瓦克(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名城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尼托瓦克(中国)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建名城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尼托瓦克(中国)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