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名城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名城集团有限公司、许国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5民辖终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名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盾商住花苑A2#4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原审被告:***,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上诉人中建名城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2017)闽0505民初26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建名城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提供其与***签订的《架子工程承包协议书》和《模板施工班组承包合同》,但实际上双方存在架子和模板的租赁关系,本案不适用不动产纠纷管辖且被告注册住所地和实际办公地均在泉州市鲤城区,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所述的事实理由及提交的《架子工程承包协议书》、《模板施工班组承包合同》等证据材料,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本案所涉不动产(工程)位于泉州市泉港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中建名城集团有限公司主张被上诉人与***之间实际上存在架子和模板的租赁关系,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其请求将本案移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于法无据。原审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