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05民初1622号之三
原告:福建泉州市诚固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581102645L,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前黄镇前烧村(驿峰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曾志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军,泉州市泉港区南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名城建工有限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68572954R,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后埔村二组225号。
法定代表人:王双木,经理。
被告:中建名城集团有限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589564713E,住所地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盾商住花苑A2#412号。
法定代表人:魏静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泉州市诚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名城建工有限公司、中建名城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欲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泉州市诚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泉州市诚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蕃诗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蔡津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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