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21民初3837号
原告:泉州市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丰泽区丰泽街361号国投大厦14楼1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MA2XN2P86N。
法定代表人:林丁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雯雯,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伦,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名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下曾村后房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589564713E。
法定代表人:魏静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琼,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竞凯,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轻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螺阳镇溪东工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96055110Y。
法定代表人:吴志绶。
原告泉州市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名城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本院2020年6月10日立案后,追加***(福建)轻工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原告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欲通过庭外和解方式解决争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市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由原告泉州市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秀军
人民陪审员 林良法
人民陪审员 蔡淑桂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云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