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505民初2653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8年8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笃,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霞,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名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盾商住花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589564713E。
法定代表人:魏静健,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1962年12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
被告:李万喜,男,汉族,1972年3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原告***与被告中建名城集团有限公司、***、李万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郑平珍
人民陪审员 陈祥振
人民陪审员 施平聪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张 燕
书 记 员 蔡津山
速 录 员 庄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