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名城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名城集团有限公司、吉之路(福建)轻工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泉执字第13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建名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屿头村后***1号B栋。组织机构代码:5895647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轻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阳镇溪东工业基地。组织机构代码:79605511-0。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建名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之路(福建)轻工发展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泉民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吉之路(福建)轻工发展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财产在惠安县,且惠安县人民法院也受理被执行人的相关案件,为便于执行,将本案指定惠安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5)泉民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书指定惠安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