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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民终37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文昌大道与文四路交叉口。 原审被告:***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大关镇政务新区卅王路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宋来国,男,197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原审被告:***,女,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原审被告:***,男,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原审被告:**,女,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文昌街道办事处西大街市。 原审被告:***,女,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2021)皖0881民初4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05元,减半收取852.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江 远 书 记 员 ***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