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881执79号
被执行人:***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桐城市大关镇政务新区卅王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568992823N。
被执行人:***,男性,1978年0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执行人:***,女性,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执行人:***,男性,1976年0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执行人:***,女性,1972年02月0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执行人:**,女性,1981年0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文昌街道办事处西大街市。
被执行人:***,男性,1969年0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城市人民法院(2021)皖0881民初41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执行款843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合计元。由于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