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921执649号之四
被执行人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白松路**2门。
法定代表人艾连维。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06×××6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6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宏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莺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