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朗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卧凤沟乡才里营子村民委员会、辽宁朗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921执649号

申请执行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卧凤沟乡才里营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卧凤沟乡才里营子村。

法定代表人王胜林,系该村委会主任。

被执行人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白松路**2门。

法定代表人艾连维,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卧凤沟乡才里营子村民委员会与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卧凤沟乡才里营子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9)辽09民终12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宏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莺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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