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朗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921执恢384号之四
被执行人: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白松路61号2门。
法定代表人:艾连维。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盛京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766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关智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