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朗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1民初6590号
原告:***,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开原市。
原告:***,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开原市。
被告:艾连维,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
被告:辽宁朗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白松路61号2门。
法定代表人:艾连维。
被告:辽宁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45号。
法定代表人:王振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艾连维、辽宁朗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林丽娜
人民陪审员  张继英
人民陪审员  吴丽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丹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