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05民初1424号
原告:泉港区起点建材商行(个体工商户),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峰尾镇德祥大厦101-103店面,注册号:350505600168743。
经营者:郭清海,男,回族,1986年9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被告:厦门福临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后坑前社6号2楼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98050524J。
法定代表人:张安富,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1988年11年16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被告:林根勇,男,汉族,1975年4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原告泉港区起点建材商行与被告厦门福临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林根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泉港区起点建材商行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泉港区起点建材商行以其欲与各被告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港区起点建材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泉港区起点建材商行负担。
审判员 郑平珍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惠萍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