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福临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厦门福临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民终22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福临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后坑前社6号楼2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张安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江,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峥,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高明,广东鸿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光,广东鸿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厦门福临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21)闽0206民初7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因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独任制,本院裁定本案转为合议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厦门福临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就***签字确认的《展架详细资料》项下货物的买方主体发生争议,一审法院在未通知深圳市恒昂实业有限公司、泉州恒昂工贸有限公司、玺堡美好家居(深圳)有限公司参加本案诉讼的情况下,直接采信***关于自己是代表该三家公司在《展架详细资料》签字确认订单金额的辩解主张,有所不当,存在遗漏当事人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21)闽0206民初71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厦门福临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82.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柯雅玲
审判员  洪培花
审判员  苏 鑫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许歆歆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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