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民初12505号
原告:***,男,1970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战魁,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11月26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告:河南海捷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市辖区郑东新区康平路89号鑫苑鑫城5号楼3层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51641808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4年3月15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原告***诉被告***、河南海捷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未缴纳本案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海捷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