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汇域高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汇域高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沪02民辖终3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汇域高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上诉人上海汇域高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4民初24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其营业场所及办事机构所在地均为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XXX弄XXX号楼301、302室,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用人单位上海汇域高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住所地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虽然提出其办事机构在上海市闵行区,但未提供其在工商、税务等部门官方登记的证据材料予以证明,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昌骏
审判员*琪
代理审判员***
书记员韩燕萍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