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邦信贸易有限公司、恒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民初5497号
原告:福建邦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街道溪南南路三华城市花园11幢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2YG47T11。
法定代表人:黄海梅,执行董事。
被告:恒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通贤镇恒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5550659839。
法定代表人:阙春富,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邦信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福建邦信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邦信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邦信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福建邦信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聪 聪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婷(代)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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