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恒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兴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执1559号
申请执行人:恒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阙春富,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兴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启营,董事兼总经理。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12月27日审结,该案(2021)湘0103民初128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投标保证金200000元,利息13701.62元(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从2020年6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3月14日止),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为1505.38元(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30日暂计算至2022年3月14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的标准计算),受理费2238元,执行费3128元,共计22057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兴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2057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湖南兴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徐军强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罗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