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恒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4民初5439号
原告:***,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宗汛,广东顶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通贤镇恒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5550659839。
法定代表人:阙春富。
被告:阙开富,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
原告***与被告恒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阙开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1日以两被告已支付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呈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