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门市新会华源管桩有限公司、恒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05民初5096号
原告:江门市新会华源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利生六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5863211503。
法定代表人:梁月媚,该公司的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鸿杰,广东焯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通贤镇恒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5550659839。
法定代表人:阙春富。
被告:王汉忠,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东县。
被告:***,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东县。
原告江门市新会华源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汉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江门市新会华源管桩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门市新会华源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毅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邓思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