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05民初5097号
原告:江门市新会华源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利生六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5863211503。
法定代表人:梁月媚,该公司的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鸿杰,广东焯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通贤镇恒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5550659839。
法定代表人:阙春富。
原告江门市新会华源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门市新会华源管桩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门市新会华源管桩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752.9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门市新会华源管桩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毅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邓思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