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2民初1494号
原告:新疆兵团建工昆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民路61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涛,新疆兵团建工昆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尕文和,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丽华,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国际大巴扎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南路510号
法定代表人:孙玉,新疆国际大巴扎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兵团建工昆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国际大巴扎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新疆兵团建工昆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兵团建工昆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06.4元,减半收取270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兵团建工昆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 玮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兰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