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0102民初10911号
原告:******精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秦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君,新疆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兵团建工昆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海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精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兵团建工昆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精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精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江 金 麒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艾克丹艾力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