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4执恢830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兵团建工昆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民路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李**,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新疆兵团建工昆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名下价值2512405.79元财产,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名下价值2512405.79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