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兵团建工昆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兵团建工昆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4执恢830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兵团建工昆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民路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李**,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新疆兵团建工昆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名下价值2512405.79元财产,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名下价值2512405.79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