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4执恢4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兵团建工昆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民路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李**,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新疆兵团建工昆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0104民初505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512405.79元,已执行标的28557.03元,未执行标的2483848.76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新疆兵团建工昆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故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新0104执恢4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