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民初2029号
原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智路5号同创科技园3-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5713511K。
法定代表人:曹敏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震,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展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凤凰国际A座1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3MA2THG513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展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 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邵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