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文卓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文卓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泰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21执280号

申请执行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智路5号同创科技园3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5713511K。

法定代表人:曹敏敏

被执行人:贵州泰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住安徽省宿州市桥区南翔恒泰三区三栋3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RWCFB8R。

法定代表人:赵小平

被执行人:贵州泰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山街道办洪南路兰苑花园北五栋2单元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563951036。

法定代表人:杨大年。

申请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泰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贵州泰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150000元,承担本案的执行费和诉讼费。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贵州泰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贵州泰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申请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贵州泰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贵州泰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经上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升

审判员 叶小军

审判员 蒋新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