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文卓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1民初460号
原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智路5号同创科技园3-510。
法定代表人:曹敏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原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525元,由原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 亮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潇涵
书 记 员  车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