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文卓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文卓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寿县京侨置业有限公司、合肥京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皖0422民初9084号 原告:安徽文卓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智路5号同创科技园3-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5713511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县京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蜀山现代产业园区加侨京冠学府壹号16栋105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MA2T3RN70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合肥京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当涂北路与新海大道交口新海尚宸家园三期商业综合体1-2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8PNQD2X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文卓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文卓消防公司)与被告寿县京侨置业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寿县京侨公司)、合肥京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合肥京保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卓消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寿县京侨公司和合肥京保公司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文卓消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寿县京侨公司无偿转账给合肥京保公司35050000元的行为;2、依法判令合肥京保公司向寿县京侨公司返还2707185.26元并支付利息(自2024年8月25日起,以2707185.26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3.5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判令寿县京侨公司承担文卓消防公司为实现合法债权提起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80000元;4、依法判令寿县京侨公司、合肥京保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19日,文卓消防公司与寿县京侨公司签订的《学府壹号项目1#楼-3#楼、5#楼-13#楼、15#楼-18#楼、地下车库、配电房、门卫室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竣工备案手续办妥后四个月内完成工程审计,全部工程审计结束7天内付至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价的95%。故,文卓消防公司自2022年3月2日起对寿县京侨公司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权金额为2551240.55元工程款及保全费等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上述事实由寿县人民法院(2023)皖0422民初8396号判决书确认。2024年6月12日,原告依据该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文卓消防公司仅执行到现金12606元,且经查询寿县京侨公司名下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资产。2024年7月18日,文卓消防公司经执行法官开具调查令查询寿县京侨公司银行账户流水得知,在文卓消防公司对寿县京侨公司的债权成立后,截至2023年8月29日,寿县京侨公司通过名下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炎刘支行等多家银行账户多次向合肥京保公司进行大额无偿转款。文卓消防公司认为,寿县京侨公司在文卓消防公司对其债权已经确认的情况下,无偿转让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文卓消防公司的合法债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寿县京侨公司、合肥京保公司共同辩称:文卓消防公司的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寿县京侨公司不存在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寿县京侨公司与合肥京保公司就案涉款项存在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合肥京保公司向寿县京侨公司借款4500万元,具体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双方签订的有借款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因此,寿县京侨公司仅享有对合肥京保公司的借款债权,该借款法律关系属于合法有效的民事法行为,文卓消防公司诉请撤销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依法驳回文卓消防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9年9月19日,文卓消防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与发包方寿县京侨公司(甲方)签订《学府壹号项目1#楼-3#楼、5#楼-13#楼、15#楼-18#楼、地下车库、配电房、门卫室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其开发的学府壹号项目1#楼-3#楼、5#楼-13#楼、15#楼-18#楼地下车库、配电房、门卫室消防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等一切与本项目消防工程施工、验收、维保的相关事宜;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消防工程的暂定总造价为5600000元。合同尚对付款方式、保修期、竣工结算等事项进行了约定。2021年6月29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因工程结算、工程款支付产生纠纷,文卓消防公司于202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理作出(2023)皖0422民初8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寿县京侨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文卓消防公司工程款2551240.55元;2、被告寿县京侨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文卓消防公司鉴定费用99000元;3、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判决生效后,寿县京侨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文卓消防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6月12日对寿县京侨公司名下已保全银行账户予以扣划,扣划金额为43086元(包含执行费28902元)。2024年8月16日,本院作出(2024)皖0422执223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因被执行人寿县京侨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2022年11月24日,寿县京侨公司通过其中国工商银行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支行银行账户(账户尾号020926)向合肥京保公司转账704万元,2022年11月25日,寿县京侨公司通过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寿县支行银行账户(尾号328913)向合肥京保公司转账66万元,2022年11月24日至2022年11月28日,寿县京侨公司通过其中国农业银行寿县炎刘支行银行账户(尾号004053)向合肥京保公司转账2006万元,2023年8月29日,寿县京侨公司通过其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尾号000019)向合肥京保公司转账82万元。上述款项共计2858万元,均转入合肥京保公司的徽商银行合肥滨湖支行账户(账户尾号000002)。2024年8月20日,文卓消防公司为本案诉讼,与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向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0元,支付诉前保全申请费5000元。 上述事实,有文卓消防公司提交的本院(2023)皖0422民初8396号民事判决书、(2024)皖0422执2230号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皖0422执223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对公往来户明细表、《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及客户回单、保全费转账凭证,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对于寿县京侨公司提交的《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为五年一个周期,到期若未偿还,视为自动滚动计入下一个五年借款期限;还款方式为双方自行约定还款方式,乙方应当在资金充足时积极主动偿还对甲方的欠款及利息。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较大,且对借款期限、还款方式的约定均不明确,故对该《借款合同》的真实性不予认定;对于其提交的付款报销单及银行流水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但该付款报销单及银行流水不能证明两被告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借贷关系,故对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文卓消防公司对寿县京侨公司享有合法到期债权,该债权已经本院(2023)皖0422民初8396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且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寿县京侨公司仍未能清偿债务。寿县京侨公司与合肥京保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不能说明两被告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借贷关系,寿县京侨公司的转款行为属无偿转让财产行为,其借款合同对借款期限的约定不明,寿县京侨公司存在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的情形,其行为已对债权人文卓消防公司债权的实现造成影响,故文卓消防公司诉请撤销寿县京侨公司无偿向合肥京保公司转账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故文卓消防公司行使撤销权的范围应以其债权金额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为限。关于债权金额为2664424.55元(2551240.55元+99000元+43086元-执行费28902元)。关于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的起算时间及利息数额,本院(2023)皖0422民初8396号民事判决于2024年4月24日生效,履行期间届满之日即起算时间为2024年5月4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自2024年5月4日计算至2024年8月24日共113天,利息为52689元(2664424.55元×日万分之一点七五×113天)。本息合计2717113.55元,故文卓消防公司诉请合肥京保公司向寿县京侨公司返还2707185.26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文卓消防公司主张的律师费,为文卓消防公司提起本案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所产生的必要性支出,依法应由债务人寿县京侨公司承担,但其主张的费用过高,本院酌情支持4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寿县京侨置业有限公司向被告合肥京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转账2858万元的行为; 二、被告合肥京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寿县京侨置业有限公司返还2707185.2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4年8月25日起,以2664424.55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3.5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寿县京侨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文卓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0元; 四、驳回原告安徽文卓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9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4549元,诉前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9549元,由被告寿县京侨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并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