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211执1886号
申请人:厦门智欣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大道55号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厦门市亨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893号1806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厦门智欣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厦门市亨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8)闽0211民初2321号民事裁定书,以(2019)闽0211执保285号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厦门市亨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现(2018)闽0211民初232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我院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市亨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426200元(包括欠款本金420000元及执行费6200元)等值财产,或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