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亨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智欣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市亨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11民初2321号
申请人:厦门智欣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大道55号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厦门市亨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893号1806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厦门智欣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厦门市亨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厦门智欣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28298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函,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保障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将来得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厦门市亨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28298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261元,由申请人厦门智欣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詹雪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麟
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