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宁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宁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万生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30民初3012号
原告:山东宁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塔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30654655B。
法定代表人:李成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庆民,山东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万生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寅寺镇政府驻地(化工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MA3MCG079U。
法定代表人:岳军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亭,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来广宁,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长兴塑料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运河经济开发区新材料园区晨阳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69706344E。
法定代表人:岳军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广宁,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宁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万生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济宁长兴塑料助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山东宁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以与被告济宁万生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济宁长兴塑料助剂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宁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宁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88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宁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鹏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