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722执94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宁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李成军,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佘玉龙,内蒙古布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千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法定代表人:房士军,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东宁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千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内07民终74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法院执行标的614071.00元,申请执行费8541.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22年7月4日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约谈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有提供。于2022年7月4本院依法启动网络查控查询,查询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有部分财产并依法冻结。申请人山东宁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及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申请理由为被执行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千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已将案件款足额打入申请人山东宁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户内,申请执行人的诉求已得到满足,现撤销执行申请。申请执行费8541.00元,减半收取4271.50元被执行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千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已给付。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内07民终7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浩然
审判员 谷常娜
审判员 宁丽丽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瑞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