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804民初713号
原告:荆门市欧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名泉路8号名泉小区7栋18**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4MA49JY4A6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诤如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宁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塔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30654655B。
法定代表人:李成军。
原告荆门市欧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宁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原告荆门市欧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荆门市欧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门市欧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荆门市欧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月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