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宁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宁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某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4民特3号 申请人:山东宁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金塔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30654655B。 法定代表人:李成军,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经济开发区段南侧(华兴路南首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5552348989。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山东宁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向德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存款、房屋、土地、债权等价值295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山东宁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AJIND50Z0123QAAA××××)作为担保。2023年4月20日,德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95万元或者冻结、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前,需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宁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